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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审评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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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0-26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药监药管〔2020〕20号),进一步巩固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机制,拓宽信息收集报送渠道,省药监局启动首批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审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按照《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组织辖区内有意愿、有能力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积极申报。

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邮寄至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号:sichuan@adrs.org.cn。)

三、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评,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审评意见报省药监局。

四、省药监局根据审评意见择优认定,对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下发认定通知并授牌。

联系人:彭丹(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028-8692762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69号金蓉大厦706室(邮编:610041)。

附件: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川药监办〔2021〕223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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