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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公告
2018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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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22

经查明,标识为 “陕西立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味补肾合剂”(国药准字B20040039等9个产品(见附件)在成都广播电台发布的广告,存在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情形,并且被成都市工商局通报为严重违法广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产品在我省辖区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省内各经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组织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三、上述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更正启事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四、相关企业在媒体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并书面告知本机关后,可向本机关提交解除暂停销售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联系电话:028-86756977),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

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名单.docx

2018年 第41号(红).pdf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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