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做好四川地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经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2019年 第7号(红).pdf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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