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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首批四川省药品检查员实训基地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药监发〔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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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1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药监人〔2020〕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查员业务能力及职业素养,省药监局拟组织开展四川省首批药品检查员实训基地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建设范围及数量

分批次建设药品生产实训基地2家(含放药生产实训基地1家),药品流通实训基地1家,医疗器械生产实训基地2家,化妆品生产实训基地1家。

二、基本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法人组织。

(二)能支持和配合省药监局开展检查员培训相关工作。

(三)具有一定规模,可提供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处于我省行业领先地位,并拥有良好的组织和接待能力,运作流程规范有序,每年能承接不少于2次的培训任务。

(四)具有较高的质量管理水平,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拥有较好的管理能力和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

(五)拥有课程库和实训指导人员。课程库应满足学员理论学习要求,实训指导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综合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承担实训期间讲解职责。

(六)能配合提供实训需要的模拟检查环境,满足学员进行理论学习、观摩、实训和模拟检查,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七)观摩、教学、实训等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条件,具有开展现场教学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客观条件。

(八)近5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无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未受到刑事处罚。 

三、材料报送

(一)自主申请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于2025年1月24日前进行自主申报,提交实训基地申报材料(见附件1)。

(二)审核与实地考察

省药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资料审核通过后开展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的,由省药监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正式成为省药监局药品检查员实训基地。

四、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训基地申报工作,按照自愿原则,认真组织申报,严格材料把关。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单位派专人负责材料申报工作,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联系人:杨冬

联系电话:028-86615881

邮箱:jczxjcyglk @126.com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127号华顺大厦19楼1903室

附件:附件1实训基地申报材料

      附件2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员实训基地申请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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