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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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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08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要求,四川省药监局决定修改《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办〔2024〕59号)部分内容,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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