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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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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20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确定了100家医疗机构作为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其中四川省中选5家。现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6号)转发你们。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管理。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对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工作。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印发的《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手册(试行)》及《四川省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责,确保院内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

(医疗机构)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0〕171号 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0〕171号(附件) 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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