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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02号提案答复的函
川药监函〔202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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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8

刘正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回收过期药品专门处理的建议》(第0702号提案)收悉,经我局会商住建厅、生态环保厅、省卫健委等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药品管理法》规定各方责任的问题

2019年修订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与《药品管理法》配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章针对超过有效期的不合格药品也作出应当予以监督销毁的规定。实践中,药品研发、生产、批发及零售企业建立有质量管理制度,必须包括药品有效期管理、不合格药品管控和销毁等内容,应当配备不合格药品专库或专区,药品超过有效期不得出库,并要求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审核程序和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退回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生物制品等特殊管理的品种,需要药监部门到场监督销毁,其他一般药品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共同监督销毁。

二、关于规范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及建立回收点的问题

我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如何处理家庭药箱的过期药品?”等公益宣传短片,引导群众将过期药品投放到“有害垃圾”箱内,努力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药品安全意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引导药店和社区履行过期药品回收社会责任,如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全国安全用药月等宣传活动,引导四川德仁堂、四川海王星辰等药品连锁公司设置过期药品回收点。

三、关于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监管问题

过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截至目前,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达到217.5万吨/年,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70.3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11.3万吨/年,分别较2017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基准年)增长约1.6倍、6.5倍、1.3倍,基本满足危废处置需求。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指导1个小区、2个高校,开展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的分类试点工作,细化有害垃圾分类处理流程,为加强有害垃圾中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有害垃圾中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正在牵头编制《四川省生态垃圾中有害垃圾规范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广泛征求意见,拟联合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印发实施。

省卫健委通过前期开展医废综合治理、医废专项整治、医废信息化和处置能力建设等工作,医疗机构包括过期药品在内的医废管理进一步规范,通过四川智慧卫监在线监管平台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院内转运进行远程监控,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全程、动态、智能、精准监管目标。

2018年以来,省药监局通过组织开展药品购销渠道、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规范购销行为,打击药品回收,引导药店诊所对过期药品依法处置。

四、关于多措并举杜绝医生开“大处方”问题

省卫健委在去年以整治“大处方”为重点的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基础上,今年将联合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化“大处方”系统治理,持续整治过度使用、定向使用、无指征使用抗生素、辅助用药等重点监控药品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进一步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宣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依规处理过期药品,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制,规范过期药品回收、处理。

感谢您对四川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监督!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联系人:蒋金财联系电话:028-8678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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