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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46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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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3
川食药监函〔2017〕248号

熊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食品安全法>执法落地难问题的建议》(第14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贯彻中央四个“最严”要求,对加大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作出了严格规定,将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低限由原来的2千元提高到5万元,有力地震慑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由于我省食品生产经营者众多,食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食品行业多、小、散、乱,特别是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领域,大多以家庭为单位在开展经营,业主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生活困难,大多难以承担五万元的最低限度罚款。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处罚低限过高导致食品安全执法落地难,已成为全国共性的问题。这就导致,不依法实施处罚,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依法处罚,又面临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这一问题已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此高度重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针对食品安全执法落地难问题,我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监管依据,出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顺利实施,我局及时制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与条例配套,同步实施。条例创设了小经营店概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调整范围,从我省实际出发,对“三小”进行综合治理,辩证处理保障食品安全与民生、就业、稳定等关系,根据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性质,设定了100元、200元、300元、500元、5000元、10000元等不同罚款起点,并增加了实施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条例的出台,从执法依据上较好地解决了处罚低限过高等问题,符合我省实际,有助于解决食品安全执法落地难问题。

二、强化自由裁量约束,制定《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食品安全执法涉及《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15部执法依据的运用,权力大、责任重。为确保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我局经过1年多的努力,于今年1月25日颁布了《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食品安全执法15部法律法规中78个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条文,按照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三个阶次,逐一制定裁量基准。《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施行,较好地规范了食品安全执法自由裁量权,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对于维护法律严肃性和促进监管干部依法廉洁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强化行政执法指导,建立以案释法制度

今年1月13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7﹞12号),把以案释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要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尽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每半年撰写不少于2个案例。我局已在局网站“权威发布”开设“典型案例”专栏,发布食品安全执法案例,推进阳光用权、以案释法。以案释法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助于统一食品安全执法标准,解决基层食品安全执法中的困惑和问题。

在抓好上述工作落实的基础上,我局还将持续用力,切实抓好监管人员执法培训,提高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执法案卷评查,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严格执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查处机制,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好2017年度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广大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等工作,通过系列“组合拳”,切实解决食品安全执法落地难问题,确保全川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关注食品安全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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