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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川药监办〔2019〕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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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9 | |||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充分认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周密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执行,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州)局要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零售药店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零售药店存在“挂证”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经营回收药品等问题,按国家局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处罚问题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省局将督促市(州)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彻底整改,并适时开展督查。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州)局要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加大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媒体曝光力度,在官网及时公告辖区内检查撤销GSP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情况。同时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严格监督检查,杜绝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四、加强信息通报。各市(州)局对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形成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报表,请各市(州)局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各地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晨028—62129959。 附件: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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