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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8〕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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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16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确保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开展药品使用环节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原则,着力解决药品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药品的购进和储存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重点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存在的以下行为:

  (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购进回收药品;

  (二)购进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

  (三)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者虽然有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四)不具备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不按要求存储药品。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15日-11月15日)

要与卫生计生部门联系,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对药品渠道和储存条件进行自查,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行为。医疗机构自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从四川省药品(疫苗)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以外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开展抽查,重点结合人血白蛋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用药品种,开展药品渠道追溯和储存管理的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省局。对于专项整治中拒不按时提供自查报告的单位,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公示,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移送卫生计生部门严肃处理,对于药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开展药品使用环节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18年下半年药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明确责任,部署到位、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按照通知要求,针对医疗机构药品渠道和储存条件进行重点整治,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对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强沟通,务求实效。要加强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形成合力,共同促进药品使用环节用药安全,健康发展。市(州)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送省局。各地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要高度重视,及时上报,依法查处。

联系人:省局药化市场处谢桦,联系电话:028-86785790,电子邮箱:30076739@qq.com。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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