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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 |||
川食药监办〔2017〕3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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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18 | |||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省局《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生产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7〕3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提取物生产和使用环节监管,维护中药正常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总结于10月底前报送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蒋金财 联系电话:028-86785390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9号).rar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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