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双公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分享到:
发布日期:2020-03-1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川药监罚决〔2020〕1003号

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案

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

沈柏清

当事人使用的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批号:190502)经监督抽验,结果【正己烷不挥发物】项不符合川药监办〔2019〕17号文及国家药包材标准YBB00062002-2015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检验标准规定。

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2

川药监罚决〔2020〕1001号

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火麻仁(炒火麻仁)、全蝎案

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

杜秦川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火麻仁(炒火麻仁)(批号170801)、全蝎(批号180102),经监督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计货值金额24461.8元,违法所得24461.8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461.8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4461.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8923.6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3

川药监罚决〔2020〕1002 号

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蝉蜕案

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

杜秦川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蝉蜕(生产企业: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90423),经监督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销售药品违法所得817.2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17.2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TOP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办
办公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 邮编:610017 值班电话:028-86785861 86785160
备案号:蜀ICP备19004851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2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