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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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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2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川药监罚决[2019]3001号

四川省川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劣药案

四川省川南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鸡内金”,批号:180301,检验项目浸出物不符合规定;“白矾”,批号:170901,检验项目铵盐、铁盐不符合规定。

依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从重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鸡内金50kg;2.没收违法所得1523.00元;3.处以货值金额2774.00元2倍的罚款5548.00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2

川药监罚决[2020]3000号

内江良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石韦案

内江良辉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石韦(批号171201)经检验,其性状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35.70元;2.并处货值金额6244.65元1倍的罚款6244.6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480.35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3

川药监罚决[2020]3001号

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牛黄解毒片案

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生产销售牛黄解毒片(批号:180602、180402)经检验,异性有机物项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09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牛黄解毒片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110913.60元;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牛黄解毒片劣药的货值金额人民币295806.00元1倍的罚款295806.00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4

川药监罚决[2020]3002号

内江良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黄精案

内江良辉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黄精(批号190701)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44.00元;2.并处货值金额19406.00元1倍的罚款19406.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6450.00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5

川药监罚决[2020]3003号

四川涪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鸡内金案

四川涪丰药业有限公司

邹盛忠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鸡内金(批号181103)经检验,【浸出物】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14.34元;2.并处货值金额7627.08元1倍的罚款7627.0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4841.42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6

川药监罚决[2020]3004号

向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案

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向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00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7

川药监罚决[2020]3005号

向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案

泸州金伟医药有限公司

向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00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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