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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公告
2018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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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3

我局《关于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公告》(2018年第41号)中涉及的3家企业已按要求在我省媒体停止发布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并刊播了更正启事,提交了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下列3个产品的暂停销售措施:

红桃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肝肾膏”(国药准字Z42021729号);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北芪胶囊”(国药准字Z2009074号)和甘肃祁连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祁尔康牌裕丰胶囊”(国食健字G200041121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9日

附件:

2018年 第66号(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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