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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的公告
2018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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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7

经查明, “耳内式助听器”〔标识生产企业为:深圳市中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60228号和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60229号,广告批准文号为:粤医械广审(文)第2015060094号〕通过我省辖区内报刊《四川广播电视报》2018年4月6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存在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与保证。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对上述严重违法广告,本机关已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本公告发布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本机关将对相关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等措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附件

2018年 第51号(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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