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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标示名称为“伊丽莎柏早霜、晚霜”系列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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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02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标示名称为“伊丽莎柏早霜、晚霜”系列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大对经营企业检查力度,发现销售通告涉及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联系人:周凯,联系电话:028-86785261

 附件:川药监办〔2021〕181号 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标示名称为“伊丽莎柏早霜、晚霜”系列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181号(附件)2021-57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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