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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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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02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34号)任务分工和我省化妆品抽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开展抽检后处置工作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历年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药监局下发的《2021年四川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手册》要求,完成化妆品抽样异常情况核查处置和不合格产品报告书的送达、产品确认、异议复检申请与核查处置,并于12月10前按要求报送年度化妆品抽检问题产品与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相关执法文书和工作总结。

二、加强不合格产品追踪溯源

加强监督执法,凡符合不予抽样情形并列入异常情况处置和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当追踪溯源,结合实际彻查违法产品源头。其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为省内生产企业的由省药监局依法核查处置;其标签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为省内经营企业〔含境内责任人(代理商)〕的由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法核查处置。

三、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化妆品查处力度,对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经营者相关义务的,属地市场监管局不得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免除行政处罚。对不合格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认其生产或者进口的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联系人:周凯,电话:028-86785261

邮编:610017,邮箱:493787653@qq.com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

附件:川药监办〔2021〕232号(附件)2021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妆品抽检-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家局【2021】91号

川药监办〔2021〕232号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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