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药品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已组织对艾叶配方颗粒等56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进行审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如同品种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订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艾叶配方颗粒等56个中药配方颗粒四川省标准
公告 2021年 第13号 关于发布《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的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