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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储存药品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和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日常监管部门报告;跨省(区、市)委托储存的,还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双方资质材料、对受托方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报告、委托储存药品范围和期限等。上述事项有关情况还应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省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储存药品的,应当向四川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双方资质材料、对受托方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报告、委托储存药品范围和期限等。报告相关信息将在我局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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