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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在同一个生产地址内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至另一车间,是否需要申报许可事项变更?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份发布施行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目前药品生产工艺信息表中药品生产场地已经具体到车间和生产线,故药品生产场地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含增加)至另一车间,在同一车间内变更(含增加)生产线,车间(或生产线)的改建、扩建,均属于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相应的研究并申报。如车间生产线属于新建应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提交相关的许可变更申请和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如《药品生产许可证》已涵盖药品新增生产线相应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且场地变更不涉及国家药监局审批事项,按照《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企业无需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仅需提交产品研究资料。若同时有药品的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注册管理事项一并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按规定获得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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