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企业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开展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