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工作文件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和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 |||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72号 | |||
分享到: | |||
发布日期:2016-02-05 |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和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72号 2016年02月02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氨茶碱、双氯芬酸钠也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