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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等许可事项的公告 | |||
2025年 第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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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22 | |||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6日发布《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要求,自2025年1月20日起,对我省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事项。 取消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等,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 二、取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事项。取消后,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无需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的,仍按照原办理路径申请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三、“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已受理审批申请的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取消审批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照程序备案。取消审批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具体办法之前,备案资料参照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备案试点工作要求执行,提交资料即完成备案。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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