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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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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11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4〕49号)和《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有关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自2025年6月16日起,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和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制剂许可2个事项调整由省药监局实施,6月16日前未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原受委托单位依法办结。同时,将原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除核发、换发)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的审批实施层级调整为省药监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省药监局许可(备案)系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和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制剂许可事项模块将同步于6月16日上线运行,线上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申请人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系统技术咨询人及联系方式:赵老师028-86956301;办件业务咨询人及联系方式:李老师028-86918305、杨老师028-86913265。 特此公告。
附件: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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