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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的通知》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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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13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的通知》(药监综械管函〔2020〕203号)转发你们,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保障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事关公众健康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确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防控用械质量安全。

二、加强监督检查

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非法制售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迅速摸清本辖区生产、经营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企业情况(含网络销售企业),做到心中有数,确保监管突出重点。加大对相关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确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用械质量安全。

三、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之名破坏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的犯罪行为。

附件: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的通知》.PDF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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