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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行为的通知
川药监发〔20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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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4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落实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行为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特殊用途类、眼部及婴幼儿护肤类化妆品的企业拟停产3个月及以上的,其余类别的化妆品拟停产6个月及以上的,为企业停产状态。企业自停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省药监局提交《停产报告表》(见附件)。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备后需恢复生产的,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在正式恢复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提交企业复产申请和自查报告。省药监局收到复产申请后对企业实施质量体系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准备。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备后提前恢复生产的,须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组织恢复生产。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事项未主动和如实报备的,由省药监局对企业进行约谈。

联 系 人: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王剑飞任猛

联系电话:028-86785261

邮箱:scsjhzp@163.com

附件:

四川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docx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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