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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职工薪酬管理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4〕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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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28

各直属单位:

近期,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查发现,个别单位存在工资发放和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为严格工资基金管理,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财预2014130号)要求,便于与人事部门的工资基金申报核定表衔接,决定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增设绩效工资二级科目,单独核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所有国家规定津贴补贴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工资基金之外发放津贴补贴。全面清理津贴补贴政策文件,违规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要立即清退。

二、规范工资发放各单位必须严格工资直发管理,津贴补贴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三、规范会计核算。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二级科目,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各类薪酬。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离退休费):包括工资基金表中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出台津贴补贴。

2、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只用于反映行政单位工资基金表中规范后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3、绩效工资:只用于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纳入该科目核算的补助、补贴视为绩效工资的组成部分。

4、其他个人收入:反映除上述以外有政策依据发放给个人的其他收入。

5、社会保险费: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社会保障缴费,如五险一金等。

6、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批准发放的购房补贴。

四、严明纪律,坚决禁止乱发钱物。各单位一律不准违规发放奖励性补贴,一律不准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一律不准自立名目发放补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滥发奖金、工资、津贴补贴的违规行为。

下载:关于规范职工薪酬管理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407号).pdf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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