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案例16:网上购药须谨慎
分享到:
发布日期:2018-07-05

案情回顾:2017年2月11日,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蓬溪县局”)执法人员在对蓬溪县黄泥乡双龙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拆零药品柜上放置有已开封的复方克喘灵胶囊和壮骨风湿灵胶囊等药品。经查证,该卫生室系从网上购进上述药品,不能提供合法购货凭证,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数据库也未发现该药品标识的批准文号,且该药品标识的批准文号格式明显不符合规定。该卫生室已使用部分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615.00元,违法所得共计165.00元

蓬溪县局认为村卫生室的行为构成涉嫌销售假药,于2017年2月20日将此案移交蓬溪县公安局。蓬溪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予立案。随即,蓬溪县局予以立案调查,并认定村卫生室销售的药品,符合“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构成销售假药,且使用的假药无合法的购货票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村卫生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网购已成为国人最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药品也不例外。网上买药对很多人来说的确很便利,但便利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风险。为防止上当受骗,网上购药须谨慎:

一是在网上销售药品需要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在网上销售药品需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合法的网上药品零售企业名单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查询”栏目中查询。凡是向个人消费者零售药品的,首先应当是实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符合自建网站审批管理规定。取得在网上售药资质的企业,都应该在自己网站的醒目位置上标注资格证书编号,供消费者查询核实。

二是严禁夸大宣传。某些网站或微信平台发布的广告宣称能治疗某种疑难杂症的秘方药、高科技新药、神奇疗效药或者祖传秘方,或者使用“药到病除”、“肯定能好”等绝对化语言,销售这些所谓“灵丹妙药”的网站或微信很可能就是违法平台。销售其他非药品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夸大宣传。消费者网站、微信上看到这样的宣传一定要有所警惕,主动核实售药网站资质和药品批准文号,避免上当受骗。

三是网上只能销售非处方药。目前,网上药店可以销售非处方药(即标明OTC的药品),但是不能销售“白加黑”、“新康泰克”这类含麻黄碱类的复方制剂,处方药更是禁止网上销售的,传统中药饮片按处方药管理。

四是注意维权。为了牟取暴利,个别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在地下生产假药,然后通过邮寄、网络等形式进行贩售;消费者要加强法律意识,一旦遇到兜售假药或违规售药的无良企业,应及时举报,请大家一起为建立和谐安全网络药品交易环境做贡献。

本案中,村卫生室疏于审查,导致从网上购进了假药进行使用,严重危害患者健康,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需要注意的是,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是从行为、使用假药是主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宜按主行为使用假药进行查处。

案例提供: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妍

顾问单位: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法制审核: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TOP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办
办公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 邮编:610017 值班电话:028-86785861 86785160
备案号:蜀ICP备19004851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2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