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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单位食堂能否直接从农户家中购买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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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15

案情回顾:2017年9月26日,万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万源市局)接举报,太平镇红星幼儿园分别在万源市中坪乡农户杜某、八台镇农户雷某处以20元/kg的价格购买重量为160kg、111kg的生猪各一头,当场宰杀后运回幼儿园储藏。上述猪肉均未申报检疫,无检疫票据。万源市局认为幼儿园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猪肉检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并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幼儿园处以没收扣押的216.35kg猪肉,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 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 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但从近年的情况看, “放心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区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死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要加强猪肉检疫制度的执行,这是保障猪肉安全的重要手段。

《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机关、学校的单位食堂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是特殊的食品经营主体,更应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正规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规定,不得从农户家中自购生猪屠宰,放任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

案例提供:万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赵延伟

顾问单位: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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