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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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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圣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4MA62J4CQ3Y 

法定代表人

吕群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药监罚决〔2021〕2021号

违法行为类别

未凭处方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为2011241、规格为5ml:15mg、生产厂家为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5.30元,应按未凭处方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处方药论处,货值金额为15.30元。

处罚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的违法所得15.30元。

3、给予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货值金额15.30元1.5倍的罚款,共计22.95元。

罚没款项合计38.25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53

处罚决定日期

2021/9/13

处罚机关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MB180893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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