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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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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09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川药监罚决〔2020〕1033号

四川同正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大叶茜草等案

四川同正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王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的大叶茜草(批号180901)【性状】不符合《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的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酸枣仁(批号:181201)【性状】和【检查】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决明子(批号:181001)【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骨碎补(批号190301)【含量测定】和【鉴别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姜黄(批号:190302)【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的标准要求,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上述5种中药饮片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2731元,违法所得为1273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31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273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462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2

川药监罚决〔2020〕1032号

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甘草片案

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李小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甘草片(批号18030326),经监督抽验结果【检查】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标准规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该批中药饮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9708元,违法所得2970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708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970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9416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3

川药监罚决〔2020〕1035号

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仙茅案

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

杨志伟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71201)【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的标准要求,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该批中药饮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717.48元,违法所得2717.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17.48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717.4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34.96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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