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川药监罚决〔2020〕1033号
|
四川同正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大叶茜草等案
|
四川同正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王海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的大叶茜草(批号180901)【性状】不符合《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的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酸枣仁(批号:181201)【性状】和【检查】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决明子(批号:181001)【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骨碎补(批号190301)【含量测定】和【鉴别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标准要求;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姜黄(批号:190302)【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的标准要求,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上述5种中药饮片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2731元,违法所得为1273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31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273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462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