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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监罚决〔20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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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庸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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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庸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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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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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劣药红花(批号:181201)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货值金额32809.8元,违法所得328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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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809.8元;
2、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32809.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56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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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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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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