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川药监罚决〔2020〕4002号
|
四川鹭燕星火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四川鹭燕星火药业有限公司
|
陈春华
|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9040101),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19A0545)结果显示【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当事人于2019年5月7日从四川省中江神龙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9040101的中药饮片仙茅20Kg,购进价为92元/Kg,购进总金额1840.00元,销售19.5Kg销售总金额2253.00元,抽样0.5Kg。货值金额2258.30元,违法所得:413.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13元;
二、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516.6,上述罚没款共计:4929.6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
2
|
川药监罚决〔2020〕4003号
|
四川宏冠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案
|
四川宏冠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罗荣
|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山元胡止痛片(批号:18111712),经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19A1016)结果显示【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当事人于2019年3月2日从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8111712的劣药“元胡止痛片"300瓶,购进单价为2.10元/瓶,购进总金额630.00元,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5日,共销售291瓶,抽检9瓶,销售总金额710.30元。货值金额:710.30元,违法所得:80.3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0.30元;
二、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420.6,上述罚没款共计:1500.9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
3
|
川药监罚决〔2020〕4004号
|
四川铭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案
|
四川铭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何建云
|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山元胡止痛片(批号:18111712),经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19A1110)结果显示【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当事人于2019年4月24日从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9032912的药品“元胡止痛片”600瓶,购进单价为2.10元/瓶,购进总金额1260.00元,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11日,共销售591瓶,抽检9瓶,销售总金额2382.50元。货值金额:2382.50元,违法所得:1122.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22.5元;
二、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765,上述罚没款共计:5887.5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
4
|
川药监罚决〔2020〕4005号
|
四川鹤鸣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生产劣药案
|
四川鹤鸣堂药业有限公司
|
王和平
|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山英肉(批号:180301),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P2019A09463)结果显示【水分】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8日生产中药饮片山英肉(批号:180301:规格:0.5kg/袋)287.5kg。全部以35元-65元不等,分9次销往四川鹤鸣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西充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健帮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15970元。违法所得为15970元,货值金额为1597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970元;
二、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597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1940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
5
|
川药监罚决〔2020〕4006号
|
四川自强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淫羊藿案
|
四川自强中药有限公司
|
池友敏
|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淫羊藿(批号:170601),经秦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P2019A0347)结果显示【形状】项、【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当事人于2017年6月2日生产的批号为170601中药饮片“淫羊藿”48kg,包装规格为0.5kg/袋,分两批销往达州新天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批35k,一批13kg。其含税销售价格35kg为27.50元kg、13kg为28.30元kg,合计含税销售总金额金额为1330.40元。违法所得为1330.40元,货值金额为1330.4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30.4元;
二、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2660.8,上述罚没款共计:3991.2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5日
|
6
|
川药监罚决〔2020〕4009号
|
四川锦德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四川锦德堂医药有限公司
|
谭昌露
|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山茱萸(批号:190701),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19A0667)结果显示【水分】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当事人于2019年9月23日从四川大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9001的中药饮片山茱萸45Kg,购进价为59.5元/Kg,购进总金额2677.50元,销售4.5Kg,销售总金额3031.51元,抽样0.5Kg,货值金额3056.51元,违法所得354.0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4.01元,免于其它行政处罚。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