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双公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分享到:
发布日期:2020-11-1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川药监罚决〔2020〕1030号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牡蛎劣药案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杨林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牡蛎中药饮片(批号:180301)性状、酸不溶性灰分、含量测定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3,347.75元,违法所得为3,321.75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牡蛎劣药的违法所得3,321.75元;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牡蛎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3,347.75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6,669.50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7日

2

川药监罚决〔2020〕1036号

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案

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

罗文彬

当事人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批号: 191001和191002)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231,362.52元,违法所得为113,362.01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63458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362.01元;3、并处违法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31,362.52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44,724.53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TOP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办
办公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 邮编:610017 值班电话:028-86785861 86785160
备案号:蜀ICP备19004851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2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