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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监罚决〔20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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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牡蛎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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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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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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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牡蛎中药饮片(批号:180301)性状、酸不溶性灰分、含量测定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3,347.75元,违法所得为3,32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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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牡蛎劣药的违法所得3,321.75元;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牡蛎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3,347.75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6,66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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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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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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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监罚决〔2020〕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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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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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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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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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批号: 191001和191002)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231,362.52元,违法所得为113,36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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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63458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362.01元;3、并处违法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31,362.52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44,72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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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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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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