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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1批次化妆品
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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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12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1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1年第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大对经营企业检查力度,发现销售通告涉及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联系人:周凯  联系电话:028-86785261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54号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川药监办〔2021〕170号(附件)

川药监办〔202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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