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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20批次不合格 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 |||
川药监办〔2021〕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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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05 | |||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2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大对经营企业检查力度,发现销售通告涉及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通告中涉及绵阳市经营单位销售的不合格化妆品1批次,请绵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经营单位依法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进一步加大市场排查。 联系人:周凯,联系电话:028-86785261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2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1号) 川药监办〔2021〕20号 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2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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