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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 |||
川药监办〔2021〕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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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9 | |||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大对经营企业检查力度,发现销售通告涉及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通告中涉及成都市、内江市、雅安市经营单位销售的假冒化妆品共3批次,请当地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经营单位依法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进一步加大市场排查。 联系人:周凯 联系电话:028-86785261
附件:川药监办〔2021〕14号 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14号(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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