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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停止销售标示名称为美度染发膏等87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关于停止销售标示名称为浩鑫染发膏(霜)等76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 |||
川药监办〔2020〕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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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06 | |||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标示名称为美度染发膏等87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11号)、《关于停止销售标示名称为浩鑫染发膏(霜)等76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大对经营企业检查力度,发现销售通告涉及产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将核查情况报送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王剑飞,联系电话:028-86785261。
附件: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1号通告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2号通告.PDF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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