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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73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的通知 | |||
川药监办〔2020〕1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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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4 | |||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73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8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场监管局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检查力度,发现销售通告涉及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通告中涉及成都市经营单位销售的假冒化妆品1批次,请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经营单位依法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进一步加大市场排查。 联系人:周凯,联系电话:028-86785261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84号通告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86号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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